台湾中央银行昨日公布,自2015年11月2日起,放宽指定人民币参与行得与人民币清算行平仓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一、范围:
(一)由公司、行号、团体办理之人民币跨境货物贸易,扩增为人民币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直接投资相关之人民币买卖。
(二)自然人透过账户买卖金额。
二、交易种类原仅即期外汇交易,扩增为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和换汇交易。
三、删除有关人民币跨境贸易平仓应征提文件之规定,指定银行应采取允当之“认识你的客户KYC”、“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审查”等程序,加强人民币买卖需求之真实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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