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上周五发布通知称,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允许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跨国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按照新规,一旦跨国公司得以开设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这些跨国公司就将比以前更加方便、自由地转移资金。
为进一步创新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新规将从五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
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五是加强统计监测防控风险。全面采集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进行数据还原申报,留存相关单证备查,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
外管局在通知中表示,为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外管局将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服务实体经济。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干预。
此外,外管局还将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积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经验。而在涉及到监管层面,外管局表示,将做好跨境资金流动统计,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检查,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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