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其中规定了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其中提及“证券公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这一概念,应如何理解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可从事的自营业务包括: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
另类投资即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另类投资子公司即证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开展另类投资业务所设立的子公司。
监管要求
- 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另类子公司,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
- 此类公司应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跟投制度
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应使用自有资金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同时明确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在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有利于改变行业生存状态和价值链结构:
- 一是有利于发挥证券公司项目筛选功能,强化IPO(首次公开发行)质量把关。
- 二是有利于发挥证券公司研究定价功能,平衡IPO估值与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增强IPO定价和二级市场定价合理性。
- 三是有利于形成证券公司资本补充的良性循环,建立证券公司“获得资本回报、补充资本金、扩大证券公司业务”的业务格局。基于资本约束、专业能力和法律责任,构建以投行业务为中心的担责机制有利于激活证券行业,改变同质化竞争的市场格局,催生经过市场洗礼、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一流投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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