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昨日发布有关STO(证券化代币发行)的声明并指出,在香港,证券型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并因而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
在证券型代币属于”证券”的情况下,任何人如要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不论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除非获得适用的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或注册。任何人在未获发牌的情况下从事受规管活动,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属刑事罪行。
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的中介人须确保遵从所有现行的法例及监管规定,这些中介人还应遵守类似香港证监会在2018年11月1日发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列出的规定。
香港证监会指出,中介人在从事与STO有关的任何活动前,应先与该机构讨论其计划。
香港证监会表示,STO通常指具备传统证券发售属性的特定代币发行,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拥有权(例如黄金或房地产)或经济权利(例如利润或收益的分占权)的证券型代币。证券型代币一般仅发售予专业投资者。
昨日香港证监会再次提醒投资者,应注意虚拟资产涉及的潜在风险。
版权声明 :本站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对已获授权的媒体、机构、个人,在使用时须注明来源“汇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