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及其新西兰董事因违反《2008年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和争端解决)法案》(FSP法案),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MA)已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该公司被指控违反了FSP法第12条的两项规定,而公司董事也被指控分别违反了FSP法的第12条和第40条规定。
FMA称,该公司不顾FMA的警告,两次声称自己已在金融服务提供商登记簿(FSPR)上注册,而实际上它已经从该名单上注销。
FSP法案第12条规定,除非在FSPR注册且成为争端解决计划的会员,否则任何公司或个人都不能提供金融服务。FSP法案第40条规定,若董事有意授权或故意纵容公司从事违规行为,他将承担相应责任。
若被指控违反FSP法案第12条,公司最高将被处以30万美元罚款,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10万美元罚款和/或1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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