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推新规: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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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近日发布《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黄金账户作为黄金产品的簿记系统,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

  • 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 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
  • 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业务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

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

  • 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
  • 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 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
  • 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要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该办法所指的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买卖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衍生品

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汇讯网www.FXShel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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