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日趋完善,专门为投资者开发的PC端及移动端APP交易软件,使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在线进行交易,“网络炒汇”逐渐成为投资者在线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新模式。
与此同时,众多以诈骗为目的的“黑平台”也随之出现。这些平台以“操盘手培训”“一夜暴富”为噱头,利用“网络炒汇”对于普通大众的神秘感,欺骗投资者参与,并通过高频交易、畸高的手续费及后台数据操作(修改账户金额及交易记录)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境外经纪商提供的“网络炒汇”平台
近年来,境外经纪商加大力度发展境内的推广代理商,一方面聘请金融专家鼓吹人民币贬值新闻,在外汇交易投资者中引导舆论导向;另一方面,利用我国目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市场空白,加大宣传力度诱导投资者将资金汇出境外进行“网络炒汇”。该模式是由境外经纪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投资者通过下载客户端,开立交易账户并向境外投资机构汇入交易保证金进行交易。由于该交易并未获得我国法律支持,因此一旦出现合同纠纷、操作风险或道德风险,投资者因交易的合法性缺失而无法得到我国法律的救助。
存在问题
一是投资者亏损严重。
统计发现,大部分投资者在“网络炒汇”平台的投资资金基本损失殆尽,偶有剩余的也仅仅是投资资金的10%—20%左右,部分投资者甚至直接爆仓。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巨幅亏损主要与投资者对杠杆交易的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以及资金管理不当有关。
境外交易商FXCM(福汇)的资料显示,该公司每年的新增客户占本年活跃客户的80%,不排除绝大多数新增客户会在当年亏损后成为僵尸用户(僵尸用户指账户超过半年或更长时间内没有发生任何交易。在外汇保证金交易中,由于杠杆比例较高,所以不存在类似股票账户持股却不交易的敞口情况,因此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僵尸用户一般为发生大幅亏损或将资金转出而不进行交易的账户)。
而遇到汇率波动剧烈时,新增用户存活率甚至为0。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场零和游戏,市场本身并不能产生财富,一部分投资者的赢利,必然来自其他投资者的亏损。
而我国目前参与“网络炒汇”的投资者,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甚至连基本规则都不清楚,只是被外汇保证金交易“以小搏大”(杠杆比例最高可达400倍)的特点而吸引,以赌博的心态,与各银行、机构的专业操盘手进行交易,因此损失惨重。
二是个人境外投资资金以服务贸易项下名义汇出。
投资者在“网络炒汇”平台的“指引”下,以个人服务贸易项下如“旅游”“出国留学”等名义进行对外支付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
虽然外汇管理部门已经通过银行对“境外收款人”为境外交易商的个人付汇进行了限制,但投资者可通过境外个人账户中转,最终汇至“网络炒汇”平台境外公司账户进行规避。
日常监测发现,2016年北京市辖区内服务贸易逆差显著扩大,其中主要来自个人结售汇逆差的增长。而“旅游”“出国留学”购汇增长超过40%,与我国2016出境旅游、留学人数增长10%的数据差异较大。
三是网络媒体的传播加快了“网络炒汇”平台的蔓延。
“网络炒汇”平台蔓延的主要原因就是新的互联网技术支持客户随时随地进行在线交易。
随着网络媒体及搜索引擎的不断发展,“炒汇平台”信息高速、广泛传播给潜在投资者。而各监管部门对此类违规、违法信息的可控程度偏低。
以百度搜索为例,输入“外汇”后搜索相关网页,在前三页的45个搜索结果中,超过80%为“网络炒汇”平台网页。甚至在某浏览器的某银行官方主页,都可以链接至“网络炒汇”平台。
四是对我国开展外汇交易产生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外汇改革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目前的外汇交易产品难以满足市场的投资需求。在条件成熟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外汇交易产品,是我国外汇改革的发展方向。而“网络炒汇”的泛滥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将严重扰乱我国外汇市场发展的步伐,投资者也会对今后我国的外汇交易市场失去信心。
以诈骗为目的的“黑平台”
“黑平台”(客户操作的平台并没有和全球外汇市场连接,客户的资金账户也是黑平台公司的模拟账户,通过后台数据操作,造成客户资金亏损)从其平台内容、宣传资料、交易品种都是模仿境外经纪商的“网络炒汇”平台设立的,甚至是同一家平台制作公司。
因此投资者很难分辨出平台的真假,极易陷入“黑平台”的骗局。“黑平台”在境外注册公司、架设服务器,通过境内管理人员进行平台推广。
此类“黑平台”的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在网页中宣称受境外权威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取得了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证书,或与国内某银行、证券机构合作,实际上该交易资格证书已经过期或根本没有监管;二是在入金环节提供第三方支付链接,可接受人民币;三是联系方式均为境外地址或电话,只能通过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咨询。这种平台不计成本地进行虚假宣传,其真实目的就是骗取投资人的资金。
根据一项来自民间登记“网络炒汇”的黑白平台名单,目前超过200家境外交易商在国内推广其“网络炒汇”平台,属于该平台认可的白名单范围;而被曝为“黑平台”的则超过1000家。后者主要通过可后台操作的交易软件,骗取投资人的资金。
存在问题
一是账户显示资金实际为“黑平台”的模拟账户。
投资者通过“黑平台”下载的客户端,实际上可以在后台被人为操作。
因此“黑平台”虽然让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入金,但投资者入金后看到的账户所显示的境外资金是诈骗公司的模拟账户,实际的人民币资金已进入该公司账户或诈骗人员个人账户。也就是说,投资者从入金开始就已陷入诈骗陷阱。
二是诱导客户申请高杠杆比例并进行高频交易。
为了使客户资金迅速亏损并再次充值,诈骗公司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从洗脑式培训到“投资大师”在线指导,其唯一目的就是为客户减少本金并可作出合理的解释。
如在诱导客户申请高杠杆比例的同时进行高频交易。杠杆资金仓位的控制以及高频交易都是非常专业且极难掌握的投资技巧,但被所谓的“大师”推荐给新手客户频繁使用,致使客户在其投资交易中,几天下来,手续费就可占到投资本金的50%以上。
三是行情延时。
实际外汇交易行情中出现的最高及最低点,在客户端软件中会发生延时甚至不会出现;而且客户的最终成交点位与确认的报价点位也存在差异。
“黑平台”主要通过中断服务器、篡改客户交易记录等方式造成投资者亏损。当客户意识到上当受骗,出金取回自己所剩无几的本金时,会遭到“黑平台”以各种理由拒绝。
四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骗取投资资金。
调查发现,所有的“黑平台”为方便投资者入金,均会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同时在其客户端显示相对应的美元金额。
“黑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约成为其特约商户,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通过该平台提供的支付端口,以购买某项服务或货物的名义向平台付款,资金则进入该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备付金账户。
某些诈骗公司甚至以美元收款时间太长为由,要求客户只能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转账。投资者操作的账户实为该公司的模拟账户,账户的开立、金额多少均通过后台操作。某举报人称,其剩余资金被全部退还后,平台账户仍可以进行操作。这进一步说明,模拟账户中的金额只是后台的一些数据,与投资资金没有任何对应关系。
五是“黑平台”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目前网上有多家公司提供“网络炒汇”平台的搭建或租赁服务。
调查发现,平台搭建公司可提供从境外公司注册、服务器搭建、海外牌照申请、平台网站建设、后期数据处理(账户金额及炒汇数据修改)等一站式服务,而平台搭建成本只需20万—30万元不等。
很多被举报的“黑平台”网页风格以及内容均大同小异,具备一定的格式及规模化,并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六是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017年上半年,北京外汇管理部受理的举报信中,关于“黑平台”诈骗投资人资金的占比超40%。且此类举报信及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的数量及涉案金额还呈逐月递增态势。
此类案件受骗人数多,且各行各业均有分布,其中个别举报人的投资资金还来自高利贷;因此,投资亏损对很多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
如去年6月IGOFX交易平台诈骗40万投资者近300亿元人民币后跑路事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此类情况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对“网络炒汇”平台监管的主要问题
监管职责不清
由于对“网络炒汇”平台的监管主体不明、职责划分不清、政策缺乏连续性,很多部门在处理“网络炒汇”平台过程中存在权限重叠或真空区的现象,导致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自1994年工商局、证监会、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取缔外汇保证金交易;以及1998年证监会和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后,除银监会外,再没有明确对于“网络炒汇”平台的监管政策,造成了目前“网络炒汇”平台乱象横生的局面。
一方面,多个部门对“网络炒汇”平台监管权存在重叠。
如,工商部门负责对“网络炒汇”平台及宣传公司日常经营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经营和推介外汇保证金交易机构的监督,外汇管理部门则担负着“网络炒汇”资金流出的监管;各环节存在一定重叠,但并没有任何一个监管机构负责对“网络炒汇”平台的监管。
而另一方面,监管存在真空区。
如,工商部门、证监会只对国内的机构进行监管,而平台注册公司不在境内,导致监管部门管辖权有限,调查、取证存在困难。
再如,外汇管理部门虽然已经对个人汇往境外交易商的资金进行了限制,但个人仍可通过境外设立账户进行规避,或以第三方机构收取投资者人民币资金逃避外汇监管,造成了外汇管理部门管辖权的真空区。
据公安部门称,目前只能通过证监会对被举报公司出具从业资格证明才能对类似诈骗公司进行立案侦查,而部分被举报公司从事的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并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
此外,公安司法部门由于对涉案金额的门槛要求较高,加之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取证环节也遇到诸多困难。
取证、定性难
通过对多家“网络炒汇”平台的调查发现,涉事平台的境内公司只承认负责提供“网络炒汇”平台的推广营销服务,并不承认参与、组织“网络炒汇”。
而从举报人提供的合同看,客户是与境外交易商签订电子外汇保证金交易合同。无论从境外收款账户还是合同,均无法证明境内公司参与其中。
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境内公司与境外“网络炒汇”平台公司的关联关系前,难以认定境内公司直接从事“网络炒汇”活动。而多家涉事的“黑平台”诈骗公司,在检查人员调查时已人去楼空。之后诈骗公司只需重新换一个平台名称,就可以改头换面重新进行诈骗。由于缺乏必要的行政调查手段,目前打击网络炒汇活动的成效并不显著。
“网络炒汇”平台利用注册地在境外的监管盲区开展非法网络炒汇业务,以及“黑平台”利用“操盘手培训”“一夜暴富”等噱头进行诈骗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人权益。
而对“网络炒汇”的监管职责不清导致的“黑平台”泛滥,极易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对此,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注:本文来自《中国外汇》2018年第7期 作者张华敏;汇讯网已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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