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公布差价合约提供商审查结果 大部分公司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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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审查了19家向中间商提供差价合约的公司以及15家向零售投资者销售差价合约的公司后,将其流程、政策、控制和监督措施与FCA手册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比较,得出以下结论:

  • 大多数提供商和经销商无法准确定义他们的目标市场,也无法说明如何将目标群体的需求与他们提供的差价合约产品结合。
  • 鉴于这些产品的高风险,公司必须遵守FCA规则。大多数(76%)零售客户在为期12个月的审查期间(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出现亏损。
  • 提供商与其分销商之间的沟通经常无效,没有达到FCA的期望。
  • 大多数提供商对新分销商进行的尽职调查都存在问题。
  • 所有分销商的利益冲突管理都存在问题。
  • 大多数公司都建立了MI和监督机制,但这些工具的失效意味着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公司没有建立MI或KPI机制。
  • 分销商的薪酬体系质量参差不齐。虽然一些公司表现良好,但许多公司仍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 几家经销商的客户分类标准存在问题

上述结论表明,差价合约提供商和分销商可能没有遵守FCA的要求。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于2017年12月15日宣布,考虑使用产品干预权,以降低差价合约的相关风险。特别是ESMA正在考虑采取措施,禁止或限制向零售客户宣传和销售差价合约。本月ESMA正就此事进行公众谘询。

MiFID II于2018年1月3日生效。MiFID II的产品管理要求已写入FCA手册,适用于提供或销售金融工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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