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订《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对外汇券商放宽部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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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央银行今日发布《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修正条文,本次修订的重点如下:

一、 在报告有关客户身份确认、纪录保存、疑似洗钱或资恐申报,及资恐指定制裁对象的有关情况时,应遵循「洗钱防制法」、「资恐防制法」及相关授权规范。(此前规定是证券业应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为自交易完成或账户关闭后至少五年)

二、 比照外币拆、借款规定,放宽证券商从事外币有价证券附条件交易的到期交割款项,经台湾央行许可者,可以通过新台币结购。(此前规定是一律不得通过新台币结购)

三、 为兼顾投资者与证券商办理外币证券交易的交割便利,同时保证资金安全,经授权办理通过外币收付「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的外汇证券商,可以在指定银行的外币专户设置分户帐,保管客户交割款项。(此规定为新增项)

四、 明确了外汇证券商与台湾央行外汇资料处理系统连结时应遵循的事项(其中新增要求:外汇券商应遵循金融机构使用中央银行外汇资料申报系统的注意事项)

据了解,台湾《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此前曾修正过一次;今年9月4日至11月3日,台湾央行再次就修正条文征求公众意见。(汇讯网www.FXShel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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