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期货交易行业协会于2013年4月24日公布了有关二元期权自主规制方案的最终可行性方案。
该方案是在日本金融期货交易行业协会的主导下指定,参与者包括了日本最大的15家券商企业以及日本金融厅、东京金融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日本证券行业协会等。
该方案以个人投资家为对象,是针对提供场外二元期权交易的券商的自主规制案。
其主要款项如下:
1,向投资者提供「正确的知识」
这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为了便于券商执行,具体进行了如下的规定。
1.1 有关二元期权交易的风险和商品内容的说明
在网站、交易确认书、交易说明书中,有关金融商品交易风险的「注意事项」,对投资家进行充分的说明。
「注意事项」中必须记载:二元期权是有满期日的交易产品;在满期时间时,判断失误的话,本金将为0;投资者的盈亏的差额,将是券商的利益;进行合理判断需要有专业知识为基础等。
1.2 券商需公开投资者整体损益
这条措施是建立在为投资者提供认识二元期权风险的观点上的。
客户在其投入交易的总金额中,客户盈利总额的百分比;进行交易的客户中,产生损失的客户人数的百分比,券商需每月在其网站上公开这两个数据。
1.3 广告、宣传的合理化
广告不可有误导或引起投资者过度期待的表现。
2,有关「抑制过度投资」
2.1 根据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资金实力,券商需设立交易开始的基准
券商在客户管理卡片上,需每年确认、更新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年数、知识水平、金融资产总额和年收入、投资目的、可以接受的交易损失额等。对于无法达到一定标准的客户,将不可以进行交易。此外交易后也需要监视客户的交易,并在必要时采取限制交易的手法。
2.2 根据客户的资金实力,限定交易金额、损失额以及持有仓位的数量。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别的投资者指定不同的交易限额。对于超出交易限额的投资者,需迅速采取停止交易的措施
3,有关「保护客户、保护客户利益的商品设计」
3.1 交易时间
需提供充分的交易时间。在日本金融期货交易行业协会的指南中,明确指出,所谓「充分的交易时间」,目前要求是2个小时以上。
3.2 权利执行
一些特定的二元交易方式不被认可。券商的满期的决定价格不可以和市场价格有大的乖离。 券商不可以中途更改权利执行价格。
3.3 排除仅对券商有利的交易条件,提高交易的公正性
对于同一商品的同一交易期间,必须同时提供看涨、看跌等。
3.4 公正的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需有合理的根据;看涨看跌的价格同时提供;交易期间中的回报率必须固定。
4,有关「提供合理的交易条件」
4.1 公开交易条件的根据
有关交易价格、权利执行价格等必须在交易概要、网站中公开。
4.2 交易停止时的通知和监视
没有特殊理由时,不可以停止交易;如果发生交易停止的话,须在网站上公开说明、解释原因,并通过监视,防止再次发生。
4.3 保存交易条件数据,实施监视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部门,验证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有错误价格、是否有恣意的价格操作。而这类数据必须保存3年以上。
以上是金融期货交易行业协会的自主规制。从内容上可见,提供二元期权的券商将不得不加强其内部管理,以达到实现自主规制的目的。由于该规制的参与者包括了大型的券商,不得不说这个规制其实是有很大的可执行性的。当然其前提是需要券商加强系统功能、并增加大量的业务处理人手。不可否认,交易量较小的券商,会衡量成本和收益的平衡,会有部分的券商最终退出二元期权这个市场。
所谓的保护投资者目的和这个商品的本质其实是互相抵触的,但是对于愿意挑战这个商品的投资者,其交易的透明度的提高无疑将改善其交易的成功率。从这个角度可见包括券商在内,各方面都在通过努力改善这个产品的交易性,以改变其赌博性强的印象。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本身具有的风险,造成了其多多少少带有一定的所谓的赌博性。只有公正的交易才会有更多的参与者,才会有更多的有利于投资家的产品不断地被推出,被推广。
民间推测,日本金融厅将在今年夏天,完成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订,使这个自主规制方案成为强制执行案。
(特约投稿人: Amy Lee ,个人联系 QQ:2214147674 ,
Amy Lee是 WORLD MARK CONSULTANT PTE. LTD. 的日本部门法律负责专员
WORLD MARK CONSULTANT PTE. LTD.是一家新加坡金融咨询公司。目前提供的金融监管资质取得国家包括,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塞浦路斯、马耳他、马来西亚等。此外提供交易平台导入、设定,链接清算方,建立符合当地监管制度的后台管理,以及当地监管制度客户管理制度。此外为了提高券商的收益,提供无人盘房的系统导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