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ESMA就MiFID II中关于投资公司回报的问题增加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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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第二版MiFID II即将于2018年1月3日生效,针对第24(9)条,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近日发布公告,就投资者保护主题答疑部分新增了4个问题,涵盖了售后报告、记录保存和奖励等问题。其中两条答疑内容如下:

问题1

MiFID II也适用于投资公司因提供投资服务、独立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而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吗?

回答1

是的。关于提供独立投资建议和投资组合管理的回报限制分别记录在MiFID II的第24(7)(b)和24(8)条中,包括收取和保留第三方因提供此类服务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和报酬。这些条款不涉及投资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而支付的款项或提供的报酬。

因此,ESMA认为投资公司因提供独立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而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或提供的报酬须服从MiFID II的第24(9)条。

问题2

从指令第二章的角度来看,在投资公司因提供独立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服务向第三方或第三方代理收取手续费、佣金或金钱报酬,且并未将这些资金转交给客户的情况下,这些资金的法律状态是什么?

回答2

《MiFID II委托指令》的第12条(1)规定所有因提供独立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服务向第三方或第三方代理收取的费用、佣金或金钱报酬应全部转交给客户。在转交给客户前,这些资金应被视作投资公司的负债。投资公司应该履行《MiFID II委托指令》第12(1)条所规定的义务,尽快将这些资金转交给客户。

投资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合同应记录投资公司如何对待回报,包括将这些资金转交给客户的监管义务如何免除以及手续费、佣金或金钱报酬的法律状态。合同条款应规定如果客户在投资公司开立了客户资产账户,则这些资金应该转移到客户资产账户,或通过支票和银行转账将这些资金转至客户外部账户。在任何情况下,投资公司都必须确保在收到这笔资金后尽快转交给客户。MiFID II第74条款规定,不允许投资公司将该回报用于抵消客户拖欠公司的费用。

完整的MiFID II Q&A阐释了以下问题:

最佳执行

适宜性和适当性

电话通话和电子通讯记录

售后报告

记录保存

独立投资建议

回报(研究)

费用和成本信息

金融工具的承销和配售

客户分类

回报

ESMA表示,通过加入新规则和加强现有规则来增加对投资者的保护。此答疑部分的目的是普及MiFID II/ MiFIR的监管监督方法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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