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业界认可的监管机构——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前几天出现在国家互金委的“互联网外汇理财”平台巡查公告中,原来对于尚未被纳入监管范围的零售外汇保证金交易,监管层不仅一直未移开视线,而且知之甚多。
今天我们不谈监管效力及牌照查询问题,单从第一梯队监管机构之澳洲监管的实用性方面详谈该国监管强在何处,以及我们如何利用。
人人喊好的监管好在什么地方?你会利用吗?
其实在完成外汇平台筛选流程,进入正常交易阶段后,一国监管牌照对投资者的主要意义并不是对小概率事件如不出金、跑路、破产后的事后保障,而是对大概率的常规阶段利益的保障。
毕竟吃下安心丸是基本要求,表达利益诉求,争取应有权利才是重点。
下面是澳洲ASIC对合规公司实施的监管要求:
1、须申请获得AFS Licence(金融服务许可证),并获准许可指定的经营权限
2、所有面向零售投资者的AFSL持牌人须购买专业责任强制保险(PI Insurance)
3、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以及规定的持证代表均需按ASIC规定进行备案
4、须建立整套客户投诉解决方案,加入FOS纠纷解决机构
5、须按监管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专属账户,与公司自有资金分离管理
6、定期提交公司经营财务报告,定期进行会计审计,提交ASIC备案
7、定期提交客户交易报告,提交ASIC备案
请注意看第二点和第四点。这两点是和我们交易日常息息相关的,同时也是高水平监管“高”之所在。其他几点均由ASIC在做不懈努力。
PI保险
在澳洲,AFSL持牌公司被强制要求购买专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简称:PI保险 )。
注:专业责任保险承保由于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因意外疏忽和过错导致服务存在瑕疵,造成服务接受方的损失,而提供服务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虽然这只是澳洲监管者有意为客户提供的赔偿补充机制,但他可以保投资者在频繁的交易中免受因券商客户经理等从业人员的恶意误导或疏忽带来的资金损失伤害。
所以,在正规澳洲平台交易的投资者,在利益受损时注意利用好这份保险,而且记住对12个月内保险覆盖期间的事进行投诉,否则无效。
不过,这份澳洲特色保险政策还在不断完善中。根据ASIC在2015年底发布的AFSL持牌人PI保险购买调查报告,部分持牌人存在续保不及时,保费低于最低要求以及保险公司无法协助ASIC了解更多信息的问题。
目前ASIC正着手呼吁透过保险公司获得持牌人更多的保险合同详情,以进一步对持牌人的履行情况加强监视。
澳洲金融督察服务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Australia(FOS)
客户与外汇公司发生纠纷是常见的事,但如果小纠纷需要我们动辄用上万的费用和长期的时间成本闹到法院来解决时,大多数投资者恐怕会选择放弃。但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利用好这项免费的金融纠纷解决服务。
澳洲金融督察服务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Australia;简称FOS)虽然师从于英国,但比英国更完善,细致。此外,看待澳洲FOS时,请大家切勿用看我国一行三会下设及各类相关投诉部门的相同眼光看待。
因为在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还未被引入金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未明确包括金融消费者,而且工商管理局也暂时不能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所以在无独立的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机构的情况下,我国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状态。而外汇交易作为非正规金融的类金融更被排斥在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之外,纠纷一直处于无法受理的状态。
澳洲FOS是专门处理金融产品消费者投诉的机构,为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提供了替代性的争议解决制度(ADRs )。
所以在争议金额不超过28万澳元的情况下,投资者在与外汇公司发生纠纷时,如果与公司沟通无果,可以先给金融督察服务机构打电话,了解争议是否在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管辖范围内,然后提交书面申请书。
澳洲FOS官网地址:http://fos.org.au/consumers/translations/chinese-simplified/(简体中文网页)全球服务电话:1800 367 287
在此期间,外汇公司有21天的时间与投资者联系直接解决纠纷,如果21天仍未解决,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案件主管(case manager )就会调查案件,并尽力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对结果仍不服的,可将争议提交给金融督察服务机构陪审团(panel )或裁判员(adjudicator ),陪审团或裁判员将会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而不针对消费者)作出裁决。若再有不服,可上诉至法院解决。
由于FOS既不是消费者协会,也非金融业自律机构,它是独立的第三方,所以处理纠纷时更具中立性,且效率极高。此外,在金融督察服务中,消费者有权投诉,金融机构无权投诉。
据了解,目前建立金融服务督察机构的国家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爱尔兰、新西兰、南非等国。期待我国将消费者概念引入金融法律中,有一天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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