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监会全面实施核心职能主管制度 加强持牌机构高级管理层的问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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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SFC)今天宣布全面实施核心职能主管制度,有关制度的六个月过渡期已于2017年10月16日结束。

公告显示,在过渡期内,约10,000人获持牌法团委任为负责管理重要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当中约40%并非持牌人,他们主要负责管理营运或监控职能。

在这个制度下,整体管理监督及主要业务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应为负责人员,而这些核心职能主管绝大部分都已经是负责人员。证监会目前正在处理约500名属于这两个范畴的核心职能主管所提出的负责人员申请。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本会的核心职能主管制度自实施以来,有效地厘清持牌机构高级管理层的问责性,及提升他们对自己在香港监管制度下的责任的认知。许多机构都努力地加强其管治架构,情况令人鼓舞。”

2017年10月1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出通函,要求注册机构须透过电邮同时向金管局及证监会提交其最新的管理架构资料及组织架构图。为令注册机构有足够时间进行准备工作,港监会要求注册机构应该自2018年3月16日起且不迟于2018年4月16日,提交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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