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证监会(CySEC)昨日发布公告,宣布废除2015年7月28日发布的C081通函中关于确定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s)为“重要的CIF”的界定标准。
新的标准规定,根据CIF的经审计财务结果,“重要的CIF”必须至少符合以下一点:
• 总资产在4,300万欧元以上;
• 年费/佣金收入/净交易收入在5,000万欧元以上;
• 收到或保有的客户资金在3,500万欧元以上;
• 持有或管理的客户资产在7.5亿欧元以上。
同时,CIF须在财年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评估自己是否有资格成为“重要的CIF”,且每财年进行一次评估;而此前的规定要求CIF随时进行评估。
法律背景:
塞浦路斯2007年的《投资服务、活动及监管市场法》和2014年的《投资公司审慎监管指南》均对CIF的规模、内部结构及业务范围、性质给出了具体规定,涉及内容包括公司董事数量、筹备任命委员会、筹备独立的风险委员会、筹备独立的薪酬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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