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致的日式监管 FFAJ发布外汇保证金比率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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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上限设为25倍以后,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维护外汇市场秩序,拥有世界第一大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的日本,对待外汇监管,开始从完善走向更加细致。

日本金融期货协会(FFAJ)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场外外汇保证金杠杆率变化的最新监管规定。FFAJ表示,尽管单个客户的外汇交易杠杆率已经调低至4%,但对于企业,保证金率还处于自由设定的状态。

鉴于2015年1月份瑞郎黑天鹅事件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给予企业的保证金部分,因此,出于以下考虑将作出调整:

1)在可预见的未来,如果发生涉及到主要货币的汇率突然波动的情况时,更大量的保证金将有利于企业处在更稳健的状态。

2)日本的外汇交易已经形成很大的规模,如果外汇市场因此有可能处于停滞状态,那将给市场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从适应市场波动,建立适当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金融服务机构决定推出新的场外外汇保证金要求法规。(该法规将于2017年2月27日施行)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场外外汇市场中的经纪商。

二、新保证金法规的概述

新规生效后,关于场外外汇保证金的两项行为说明。

A)客户在外汇经纪商的实际存款金额要按照订立的合同交押金,如不足,目标客户应当补足在企业的保证金,以继续履行合同。

B)保证金利率决定的时间,应在工作日的时间决定。没有按照协议存入保证金的除非新建合约未平仓,否则将无法继续按照合同交易。

个人客户应存保证金率统一固定为4%,根据公司各货币对的汇率改变速率和保证金情况,监管机构将每周至少审查一次。关于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可以外包或者由协会计算,最后要用具体的数字来发布。

发生损失,结算处理时应减去应付费用,从实际存款中扣除。

金融服务所定义的风险,是交易的外汇风险承担比例,可能根据汇率波动发生变化。要根据汇率变化比例,将承诺金额乘以变化比率。

三、关于保证金交易新规的时间:

A)在执行新交易时,应按照承诺以当时交押金时的金额乘以货币汇率风险比率后的金额履行。

B)存款金额不足时必须禁止履行合同。

在每个营业日保证金率确定的时间,如果实际存款是小于要求的,必须尽快弥补短缺。关于保证金利率决定的时间,可以在纽约收盘后,也可以由机构自由裁量,但要确保每个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标准,不可以随意改变。

四、关于差额拨款

应当在一个正常合理的期限内,如一个工作日。如果客户的实际存款率是不足的,但公司不要求其追加保证金,那将被视为,协议乃被迫签订。

另一方面,在决定保证金比率的时候,如果公司出现亏空,或等待持仓减记的恢复,或由于不恰当的汇率波动的影响而出现短缺,导致实际存款金额不足,则必须按照要求证明资金波动下降的状态,并给予挪用的最后期限。在获得认可后,对于拨款或缺口,必须用额外存款和现有交易来做整体的解决。

五、实际存款金额计算方法

实际存款金额是指,在除去结算交易,或损失或收益后的金额。此外,对于未支付的费用,应该从实际存款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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