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香港证监会就若干场外衍生工具的强制性结算指定了四名中央对手方。指定一名本地中央对手及三名主要海外中央对手方,将为根据香港法例须进行强制性结算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不同的选择。上述强制性结算责任于2016年9月1日生效。
四名指定中央对手方是:
•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 株式会社日本证券结算(Japan Securities Clearing Corporation)
• 伦敦结算网有限公司(LCH.Clearnet Limited)
• 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
市场参与者可透过任何上述指定中央对手方结算交易,藉此履行他们的强制性结算责任。
背景: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突显了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结构性不足。为应对有关问题,香港立法会于2014年3月26日颁布《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修订条例》订立香港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框架。
目前《修订条例》已进行到第二阶段,即涉及(i) 港元或四大工业货币(即美元、欧元、英镑或日元)的某些标准化掉期息率交易的强制性结算及相关备存纪录责任,及为施行强制性结算的中央对手方的指定; 及(ii) 扩大强制性汇报,因而所有五个主要资产类别(即: 利率,外汇, 股票, 信贷和商品)的场外衍生工具会被涵盖。这分别已/将会于2016年9月1日及2017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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