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发布关于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OSU)办理外汇业务规定的最新法令。对即期外汇交易及个人投资限额规定略作调整,部分业务以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的规定实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于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二十二条之四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业务范围内,办理其总公司业经本会及中央银行核准或备查的业务且未涉及新台币者,应交总公司经金管会及中央银行核准,至证券商申报单一窗口完成登录,并报告金管会及中央银行即可办理。
二、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与客户办理即期外汇交易业务及外币间汇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除下列事项外,应依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管理办法及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一)分公司与客户办理外币间即期交易业务,准用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分公司与客户办理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外币间汇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应依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其业务范围及其他应遵循事项,准用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三)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与国内专业投资人,自然人办理外汇业务,涉及人民币计价或大陆地区标的,每人每日透过账户买卖人民币的金额,应由个别证券商自行管控,并计入该公司总公司及各分公司临柜和电子化业务的所有交易,适用于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金管会2014年颁布的金管证券字第10300032445号令,自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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